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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处警告或罚款20元

更新时间:2024-08-15     来源:山西晚报

  8月13日,山西省忻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从会上获悉,《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情节轻微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首次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减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人员伤亡,《条例》新增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条例》第45条: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同时,明确要求了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条例》第43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或者驾驶电动车未在规定位置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经劝阻不及时改正或屡教不改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对造成火灾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政府开展延伸调查,严肃追究责任。(郭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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