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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襄垣县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更新时间:2022-10-12     来源:襄垣县交警大队 李敏 供稿

2022年09月30日08时45分,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D*****小型汽车,在长治市襄垣县府前南路华宝小区路段左转弯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向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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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 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上道路的机动车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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